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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相 對 人 謝俊生

謝錦秋謝錦鳳謝錦雀謝綋輝謝委宸謝士翔謝明築凌謝麗淑謝麗燕謝詩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6「謝紘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綋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