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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林榮華被 告 黃忠男

黃廖秀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