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 薛卉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鴻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提起準抗告,而請求撤銷原判決。是上訴人是對原判決不服,應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