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鑫富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彬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文東
林芝均林禾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5日內提出主張被告蔡文東、林芝均等2人各自耕作本件土地位置為何,及清晰空照圖或其他證據資料,並具體標註可供地政機關繪圖之分管耕作位置圖,書狀繕本應自行送達對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