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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李朝宗

李朝由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複 代理 人 沈伯謙律師被 告 林國堂

林炳宏

林宏祐

林源芳

林源彬

蘇黃耒有

童太順童水樹

陳春福陳鳳玲陳彥豪陳怡潔

陳姵如陳國筆陳定村

陳富陳允涼陳延長陳明看

陳振輝許昌輝陳有文陳宏志

陳錦釧

陳信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惠智被 告 陳信成

陳蔡招治

陳標

陳水賈陳尤榮陳守傑

陳江錦霞陳錦虹陳錦惠

陳淑芬

陳嘉成劉水木陳德山陳初銘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雄被 告 蔡水井

陳靖騏

蔡睿哲 住嘉義縣○○市○○里000鄰○○街000 巷○號陳尤郎陳旭仁陳月慧陳昱冠陳嘉堯

童俊傑童政憲童麗玉童麗雪陳榮輝陳麗宇林萬見

林萬春林梅芬林梅珍兼 上四 人訴訟代理人 林宏祐被 告 林呂仙花(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惠(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娟(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雀(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許秀惠陳亭宇陳靖琝陳阿添(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紹(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沛瑤(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昱欣(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桃(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宛稘(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