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李朝宗
李朝由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複 代理 人 沈伯謙律師被 告 林國堂
林炳宏
林宏祐
林源芳
林源彬
蘇黃耒有
童太順童水樹
陳春福陳鳳玲陳彥豪陳怡潔
陳姵如陳國筆陳定村
陳富陳允涼陳延長陳明看
陳振輝許昌輝陳有文陳宏志
陳錦釧
陳信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惠智被 告 陳信成
陳蔡招治
陳標
陳水賈陳尤榮陳守傑
陳江錦霞陳錦虹陳錦惠
陳淑芬
陳嘉成劉水木陳德山陳初銘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雄被 告 蔡水井
陳靖騏
蔡睿哲 住嘉義縣○○市○○里000鄰○○街000 巷○號陳尤郎陳旭仁陳月慧陳昱冠陳嘉堯
童俊傑童政憲童麗玉童麗雪陳榮輝陳麗宇林萬見
林萬春林梅芬林梅珍兼 上四 人訴訟代理人 林宏祐被 告 林呂仙花(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惠(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娟(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雀(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許秀惠陳亭宇陳靖琝陳阿添(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紹(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沛瑤(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昱欣(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桃(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宛稘(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