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李朝宗

李朝由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被 告 林國棠

林萬春

林梅珍

林梅芬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宏祐被 告 林炳宏

林源芳

林源彬

蘇黃耒有

童太順童水樹

陳春福陳鳳玲陳彥豪陳怡潔

陳姵如陳國筆陳定村

陳富陳允涼陳延長陳明看

陳振輝

許昌輝陳有文

陳宏志

陳錦釧陳信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惠智被 告 陳信成

陳蔡招治

陳標

陳水賈陳尤榮陳守傑

陳江錦霞陳錦虹陳錦惠

陳淑芬陳嘉成

陳初銘

陳德山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雄被 告 蔡水井

陳靖騏蔡睿哲

陳尤郎陳旭仁陳月慧陳昱冠陳嘉堯

童俊傑童政憲童麗玉童麗雪陳榮輝陳麗宇林呂仙花(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惠(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娟(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雀(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許秀惠陳亭宇陳靖琝陳阿添(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紹(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沛瑤(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昱欣(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桃(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宛稘(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林耀振(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奕輝(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祐羽(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怡箴(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銘志(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國之繼承人)

林員福(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國之繼承人)

張林樹梅(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黃林素琴(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郭林素實(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素華(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素媏(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周陳愛珠黃陳怨(即被告陳水之繼承人)

陳阿葉陳玉娟陳勃志陳益常劉金亮劉炎明正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泱昌被 告 林加崧

洪忠和洪順義

林國安劉金龍蔡清裕

王林麗純蔡美惠林倉裕涂順全

林俊毅洪原成陳麗琴(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炎成(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光明(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珮蓉(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洪進財洪進輝

黃霖峯黃郁婷洪淑慧洪仁福

洪仁德

陳洪麗瓔廖瑞祥

廖淑君

洪麗雯

張林彩銀

張金城張錫傳

張阿漳鄭伍宏鄭秀貞

鄭旭峯張秋月蔡志成

蔡志明呂蔡樹枝

蔡素華

蔡素貴蔡素卿

陳水深

陳健章林吳秀英林倉裕

林雪霞林雪鳳林永正林永祥林春伶

蔡宜芳蔡怡芬蔡官哲蔡官育蔡宗耀

蔡佩砡

蔡以微

陳秋密蔡伊庭蔡伊靜蔡麗惠

李林素雲黃林米子

林紀梅子林左仁林左介

林祈勝

林祈鴻黃金源

黃俊吉黃俊欽黃小玲

林珠枝林月素

林秀鳳(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秀蕊(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安笙(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秀麗(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宛縈(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安裕(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黃玉華(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真(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芬(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清(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琴(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基超(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許洋頊律師(即林廣之遺產管理人)

劉瑞益(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劉瑞玉(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劉瑞雄(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洪國基(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國林(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原成(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金龍(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柳洪琴(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張洪香(洪林美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林國堂」之記載,均更正為「林國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林國堂」之記載,顯係「林國棠」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