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李朝宗
李朝由被 上訴 人 林國棠
林萬春
林梅珍
林梅芬
林宏祐
林炳宏
林源芳
林源彬
蘇黃耒有童太順童水樹
陳春福陳鳳玲陳彥豪陳怡潔
陳姵如陳國筆陳定村
陳富陳允涼陳延長陳明看
陳振輝
許昌輝陳有文
陳宏志
陳錦釧陳信良陳信成
陳蔡招治
陳標
陳水賈陳尤榮陳守傑
陳江錦霞陳錦虹陳錦惠
陳淑芬陳嘉成
陳初銘
陳德山蔡水井陳靖騏蔡睿哲
陳尤郎陳旭仁陳月慧陳昱冠陳嘉堯
童俊傑童政憲童麗玉童麗雪陳榮輝陳麗宇林呂仙花(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惠(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娟(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雀(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許秀惠陳亭宇陳靖琝陳阿添(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紹(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沛瑤(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昱欣(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桃(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宛稘(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林耀振(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奕輝(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祐羽(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怡箴(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澤之繼承人)
林銘志(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國之繼承人)
林員福(林陳桃之繼承人林耀國之繼承人)
張林樹梅(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黃林素琴(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郭林素實(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素華(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素媏(即林陳桃之繼承人)
周陳愛珠黃陳怨(即被告陳水之繼承人)
陳阿葉陳玉娟陳勃志陳益常劉金亮劉炎明正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泱昌被 上訴 人 林加崧
洪忠和洪順義
林國安劉金龍蔡清裕
王林麗純蔡美惠林倉裕涂順全
林俊毅洪原成陳麗琴(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炎成(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光明(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劉珮蓉(被告劉金興之繼承人)
洪進財洪進輝
黃霖峯黃郁婷洪淑慧洪仁福
洪仁德
陳洪麗瓔廖瑞祥
廖淑君
洪麗雯
張林彩銀
張金城張錫傳
張阿漳鄭伍宏鄭秀貞
鄭旭峯張秋月蔡志成
蔡志明呂蔡樹枝
蔡素華
蔡素貴蔡素卿
陳水深
陳健章林吳秀英林倉裕
林雪霞林雪鳳林永正林永祥林春伶
蔡宜芳蔡怡芬蔡官哲蔡官育蔡宗耀
蔡佩砡
蔡以微
陳秋密蔡伊庭蔡伊靜蔡麗惠
李林素雲黃林米子
林紀梅子林左仁林左介
林祈勝
林祈鴻黃金源
黃俊吉黃俊欽黃小玲
林珠枝林月素
林秀鳳(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秀蕊(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安笙(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秀麗(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宛縈(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林安裕(即林萬見之繼承人)
黃玉華(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真(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芬(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清(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玉琴(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黃基超(即黃洪秀之繼承人)
許洋頊律師(即林廣之遺產管理人)
劉瑞益(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劉瑞玉(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劉瑞雄(即劉水木之繼承人)
洪國基(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國林(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原成(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洪金龍(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柳洪琴(洪林美雲之繼承人)
張洪香(洪林美雲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9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同法第77-16條第1項)。
二、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是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人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
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甲地通行乙地所增加價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乙地(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100平方公尺(通行面積)×4%×7年,核定本件甲地(需役地)因通行乙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至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三、查,上訴人上訴請求確認,對被上訴人等所有東石鄉下揖子寮段第238、239-1、236-21、235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G、I、K、M部分土地有通行權,上訴人請求通行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及計算上訴利益,均如附表所示。爰以此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5,76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50元。並依上述法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編號 地號 通行面積(㎡)(A) 申報地價(元/㎡)(B) 年息(4%)(C) 年期(年)(D) 土地現值(=A×B×C×D) 1 238 53 320.00 0.04 7 4,748.80 2 239-1 3 320.00 0.04 7 268.80 3 236-21 23 320.00 0.04 7 2,060.80 4 235 97 320.00 0.04 7 8,691.20 合計 15,7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