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合順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6,14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