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劉燦芳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林威融律師被 告 劉志信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下列事項的最新資料: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謄本)。
二、提出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陳報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年度之股東名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