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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呂戴素雲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呂幸真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存款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77號被告呂幸真涉嫌侵占案件終結確定(含偵查及審判程序)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呂幸真侵占案件,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續字第77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被告呂幸真侵占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原告可否請求被告返還借名存款金額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實,兩造亦同此意見,足見被告呂幸真侵占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