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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洪坤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勇仁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6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