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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 告 台灣頤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琳麗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但是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11,61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0,6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的139,592元,原告尚應補繳221,064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附表:

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4,530,283元,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530,283元。

2.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所示貨品,其價值依照原告陳報為465,335元人民幣。而原告追加起訴時即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3元,換算新臺幣共2,014,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4,558,712元人民幣,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而原告追加起訴時即110年9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3元,換算新臺幣共19,739,2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二所示設備,其價值依照原告陳報為3,327,21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27,210元。

1+2+3+4=39,611,617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