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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王美連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敏雄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鄭世滄、蔡許美瓔、鄭世鈿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被告洪博成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