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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陳志佑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連家緯律師被 告 許榮唐

黎澤花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廖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說明】:1.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故原已經辯論

終結之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將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予以取消,以回復原狀。

2.本件被告收受撤回狀或撤回之通知於經過法定10日異議期間以後,如對於原告之撤回無表示異議者,則本件訴訟程序即已經終結,實際上即無須再另定言詞辯論之期日。但被告如於法定10日異議期間內向本院具狀對於原告之撤回表示異議者,則本件之訴訟程序未終結,本院即必須再另外訂定言詞辯論之期日,並另通知兩造到庭再進行言詞辯論之訴訟程序,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