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鈴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律師複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先、備位訴之聲明第五項究係對何項聲明為假執行之聲請。
三、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依據系爭契約第七條第五項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所稱給付乙方(即被告)所有投資購置增設(含更新)設備之殘值總額及拆除設備所需之費用,究係指何項設備?所指各項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