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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聲 請 人 林秀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蔡明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

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明正籍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00號11樓,為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所載明,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1 份附卷可憑。又經本院詢問聲請人,關於相對人居住臺南市轄區,本件應由該轄區法院管轄乙事,並無意見等情,亦經其長子蔡秉均陳述在卷,此有本院111年6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蔡明正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