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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94號聲 請 人 王俊銘相 對 人 王枝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枝財(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王俊銘(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王枝財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王枝財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於54歲車禍腦傷及退化後,致不能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若未達監護之程度,則一併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15頁),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相對人無法理解本院所詢問之問題、亦無法針對問題正確回答等情,有本院112年1月4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48頁);並參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沈正哲醫師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略以:個案為72歲男性,最高學歷國小畢業,曾從事貨車駕駛和自營清潔公司,54歲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腦出血,曾於聖馬爾定醫院進行開顱手術2次,據家屬描述,個案事故後即無法維持工作,且情緒管控不佳,時常有向鄰居摔碗等暴力行為,且有諸多干擾行為,頻繁的有竊盜行為或肇事逃逸,生活自理不佳、10幾年沒洗澡、隨意大小便,家屬督促其個人衛生亦無法配合,家屬曾將個案帶至身心醫學科門診治療,但個案無法配合規律服藥,個案因日夜顛倒、偷竊物品,晚上5、6點睡、早上4、5點就起床到附近偷東西,遭鄰居不斷的投訴,家屬無力照顧而送至本院急診,經醫師評估收入身心醫學科病房治療,111年10月8日入住,目前持續住院中,111年11月3日心理測驗結果顯示個案的定向感、訊息登入、記憶力、注意力、語言等項度均有缺損,問題解決、社區及居家等活動亦出現困難,自我照顧能力需依賴他人督促,MMSE 13、CDR 3,達重度失智程度,根據個案之病史、臨床評估及心理衡鑑結果,個案之診斷為器質性腦病變,其認知功能退化程度已達重度失智程度,在定向感、訊息登入、記憶力、注意力、語言、問題解決、社區及家居、自我照顧能力等方面均有缺損,衝動控制能力不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符合輔助宣告要件等語(本院卷第57頁)。

依上揭事證,足信相對人並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聲請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選定輔助人部分:㈠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應受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再者,受輔助宣告之人法無明文需為其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僅受監護宣告時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故本件無庸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㈡審酌相對人無配偶,雖育有長子王國龍、次子即聲請人王俊

銘、長女王嘉莉、次女王嘉雲,惟關係人王國龍、王嘉莉、王嘉雲經本院函詢其意見迄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5至83頁),可知其就相對人是否受輔助宣告乙事已甚不關心,而相對人由聲請人照顧迄今,聲請人亦同意出任輔助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卷35頁),參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對其生活習慣及病症有相當了解,可知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以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