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吳碧珠
許淵豪即許哲明
許廷瑞即許哲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被 上訴人 王崑猛
王崑茂王崑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