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雪茹相 對 人 張益豊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益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益豊(男,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廿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述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之兄長即失蹤人張益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號),於民國102年9 月20 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為此,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附卷可查;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均無法查詢失蹤人於102年9月20日後之前案、在監在押、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參加勞工保險、所得收入資料及入出境等,此有查詢紀錄在卷可憑。經核閱結果與聲請人前述主張相符,可信為真實。因此,本件聲請核與首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第3 、4 項亦有規定。又前述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所明定。因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張益豊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併此說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