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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他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他字第30號聲 請 人 徐詩苹上列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已撤回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6號給付欠款事件,爰聲請退還裁判費用。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三、聲請人對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提起給付欠款之訴,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6號受理,該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定111年7月6日16時宣判,而聲請人於111年7月6日上午8時50分許,具狀撤回上開訴訟,此有該事件筆錄、撤回起訴狀可證,是聲請人於該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而撤回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訴訟始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用之要件不合,故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用,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