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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昭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昭焜遺產之報酬酌定追加新臺幣3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昭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昭焜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前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9號酌定管理報酬。然查,於酌定管理報酬後,因被繼承人之存款遭人盜領,聲請人向地檢署起告發;先前執行程序中尚有土地無人應買,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仍未受償,為有利土地交易,聲請人提起變價分割之訴訟,並經調解成立,已進入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超出先前酌定時之基礎,而有聲請酌增報酬之情節等語,並提出檢察官起訴狀、塗銷查封登記、調解筆錄及變價分割現場執行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裁定其管理遺產報酬33,000萬元等事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因被繼承人存款遭盜領之偵查事件,及遺產變價分割訴訟並執行,均於前案酌定報酬後進行,足認前案核定依據之基準,無法預見本件新增之職務,且確實增加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時間,故本件聲請增加酌定報酬為有理由,爰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萬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