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奕璇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敏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5,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4,315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敏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7號選定為被繼承人陳敏桐之遺產管理人。本件遺產管理人為管理本件遺產事件,業已完成所提附表所示之事務,然因本件被繼承人名下所有8筆土地,均有抵押設定,故將來仍有可能拍賣土地取得償金、塗銷抵押權等訴訟案件之必要,就整個遺產管理程序勢必經歷一段時日方能結案,爰請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以利參與分配及遺產管理所需費用之支付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陳敏桐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5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現有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將來應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4,315元,有代墊費用明細表及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另如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日後是否仍需經由訴訟塗銷抵押權之必要尚未能確定,有進行其他衍生程序亦可再聲請酌增報酬,此部分暫不予酌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