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8號聲 請 人 巫友妹
劉景旻劉岳泓劉明易劉淑淨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翁文覺地政士(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為被繼承人林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5年12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東區太平里林森東路235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巷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巷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巷生前與聲請人之父親劉華壽訂立讓與契約,聲請人曾以讓與書正本為依據提出申請,卻遭嘉義林管處認定讓與書不生效力,致聲請人無法取得受讓人資格及簽訂改辦租地造林契約,爰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訴訟。查被繼承人無繼承人,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前揭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及地政士資歷文件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足認聲請人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巷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確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從而,為使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經翁文覺地政士出具同意書在卷,陳明其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而其既為土地登記專業人士,自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堪認選任其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