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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債 務 人 尤麗雅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支付命令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6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電信費及補償款債務,惟債務人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7日上午10時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並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而債權人請求清償之債務均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申請書及電信費帳單影本可查,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故債權人聲請逕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債務人於111年4月27日對於本院111年4月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認債務人異議有理由,是本院於111年4月1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支付命令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