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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並查本件另有聲報解任其他清算人之程序,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其他清算人解任備查後,速為接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