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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林昱成聲 請 人 陳坤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奕涵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奕涵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195建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王奕涵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已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傅**」所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