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文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嘉義縣佛教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嘉義縣佛教會理事長,該社團法人於108年6月15日第22屆第3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並非財團法人,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因此並無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