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簡士智
一、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會,因董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任期已過,請求裁定選派臨時董事長由聲請人擔任,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等語。請補正如下:
㈠台端是否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
聲請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如是,則財團法人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原本之董事人數為幾人?聲請人推薦擔任臨時董事之名單?(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財團法人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之關係、該人同意擔任臨時董事之同意書)㈡財團法人生活美學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登記之董事名冊、各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聲請狀繕本。(供本院徵詢主管機關之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