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清算人 洪培訓即冠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洪培訓為冠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冠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冠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以下稱冠勝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清算完結申報並向本院聲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㈠冠勝公司於109年7月3日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以109年7月6日經授中字第109333738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獲准,並選任清算人向本院呈報而經本院准予備查,後經本院三次核准延展清算期間至111年10月12日止。茲冠勝公司已於111年6月15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11年8月1日以109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冠勝公司已決議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㈡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人就任聲請狀、聲
請人就任清算人之本院准予備查函文、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第30號及111年度司司字第1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裁定、公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完結陳報狀、111年6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股東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及更正後監察人審查報告、資產負債表、清算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第30號及111年度司司字第12號等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復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規定。查號,本院既依前開公司法規定而為前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則依前開說明,本件程序費用自應由冠勝公司負擔;又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一併確定本件程序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