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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蔡佩軒再審被告 柯凱茹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判決、111年7月2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2日收受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確定判決,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見簡上卷第115頁)。則再審原告於111年8月1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9頁),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依上開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程序上自屬合法。

二、再審原告乙○○(下稱乙○○)起訴主張:再審被告甲○○(下稱甲○○)於前訴訟程序指稱108年9月某日於課堂上,其與乙○○之對話內容為:「甲○○:老師,我身上也有刺青。乙○○:妳身上也有刺青哦。甲○○:對啊!我也有刺青。乙○○:刺在哪裏?甲○○:刺在屁股上,你要不要看?乙○○:可以給我看嗎?甲○○:噁心。」(下稱系爭對話),並主張乙○○所言「可以給我看嗎?」,是在其他同學面前表示「要看她屁股」的意思,致其遭受言語性騷擾云云。惟查,上開「可以給我看嗎?」,不可能是完整語句。又學校調查小組主動尋找C女、D男二位同學進行訪談,然C女、D男於學校調查過程中僅陳述兩造有談論及刺青,並未陳述乙○○曾說出「可以給我看嗎?」之話語,是「可以給我看嗎?」,乃未經確定之語句。況C女、D男之陳述均圍繞在談論刺青,並無提及系爭對話足以使人聯想到乙○○有表示要看甲○○屁股之意思,原確定事件未責令甲○○就此盡舉證之責任,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情形。原確定判決逕將「可以給我看嗎?」,認為係乙○○表達欲看甲○○隱私部位屁股之意欲,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且「可以給我看嗎?」一語,究係侵害何種其他人格法益,原確定判決均未說明,即跳躍式論斷情節重大,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再者,原確定判決就C女、D男之陳述有利於乙○○之部分,忽略未予判斷,亦構成「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

是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僅依學校調查結果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洵屬率斷,爰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1.原確定判決廢棄。2.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再審被告甲○○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甲○○於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事件(即前訴訟程序)起訴主張:其於108年9月間就讀嘉義市仁義高級中學(下稱仁義高中),乙○○為仁義高中之理化老師。108年9月某日,乙○○在上課中,當著全班同學面前,突然問學生甲○○有沒有刺青?甲○○表示問這個幹嘛,就算有也不會給你看,乙○○繼續追問刺在哪?甲○○表示刺屁股、你想看喔!乙○○表情淫邪笑著說:好啊,給我看。此一事件使甲○○覺得噁心不舒服,經常做惡夢,被老師公然在同學面前提到要看自己的屁股,倍感遭到冒犯,身心感受極大痛苦。嗣後該事件經仁義高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乙○○構成性騷擾。又甲○○89年出生,於108年9月事發時為未成年人,其在課堂上遭老師公然性騷擾,導致心理嚴重受創,然為能順利畢業,被迫繼續面對性騷擾之乙○○,後續之課程,甲○○只能刻意躲避與乙○○互動。甲○○因此事件精神飽受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請求乙○○賠償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等語。上開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於111年1月19日以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判決乙○○應給付甲○○30,000元本息,乙○○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證(見簡上卷第33至48、95至110頁),合先敘明。

五、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及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於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再字第145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為再審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所明定,該條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足影響於判決基礎之重要證物,於前訴訟程序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決加以斟酌,或不予調查或未為判斷,且該項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故本於該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以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提出之證物為要件。如再審原告未於前訴訟程序提出該證物,或原確定判決已斟酌該證物,或原確定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或該證物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確定判決基礎,均與本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謂漏未斟酌之「證物」,專指物證而言,不包含人證在內。

六、經查:㈠原確定判決認定:「1.依據乙○○於仁義高中性平會0000000案

性平會調查小組109年1月15日訪談摘要中,自陳:『大約是9月中旬…,上課中我會點名,我點到一個男孩子,他當時躺著,我就跟他說你若這樣躺著,我要記你曠課,之後另一個學生插話說,那個男生身上有刺青,我就說刺青跟上課有什麼關係,上課本來就要坐著,後來那位男生有起來坐好,我便不記他曠課,另外一位男生說,那沒有來的學生身上也有刺青,你也不能記他曠課,接著米姓同學插話說,我身上也有刺青,講完這句話之後,E同學說"破麻不要亂了"…,我對學生說不要講了,把手機收起來、課本拿出來,但學生都不聽,然後我向米姓同學說你有刺青喔?走到她那邊,就跟她說,沒有啊,那就把手機收起來課本拿出來,然後我要走向台前的時候,米姓同學說,我刺青刺在屁股上你要看嗎?當下他們在看手機講的,我當下就跟她說不可以這樣對老師說話,這樣很不尊重老師」等語(見嘉簡卷第127頁),是乙○○於108年9月間在班級上課點名時,確曾因其他同學提及刺青一事,而詢問女學生身上是否有刺青,且該女學生回答「刺青在屁股上你要看嗎?」,堪以認定。2.參酌仁義高中性平會0000000案性平會調查小組於109年1月8日訪談學生C女馮芷盈,其訪談內容摘要略以:『我記得是上午的課,9月哪天我忘了;當時乙○○在講台,甲○○坐在教室的後方,當時乙○○有走到我的座位旁邊,當著全班問甲○○有無刺青(當時乙○○在點名),當下因為有其他學生在說另一個同學刺青的事情,所以才有這件事情,我當時有聽到乙○○有說要看甲○○的刺青,問甲○○刺在哪?甲○○回答說在屁股,乙○○說他要看,然後甲○○有說乙○○很噁心;我覺得同學身上有刺青,也不用告知老師』等語;暨學生D男林嵩桀,其訪談內容摘要略以:

『我記得是上午的課,9月哪天我忘了;當時乙○○在點名,因為○生在玩手機,乙○○要記○生曠課,但因為其他同學起鬨說○生有刺青不要亂記,才有甲○○這件事情。我覺得乙○○這樣問很不OK,而且甲○○感覺很介意這件事情』等語(見嘉簡卷第47頁)。C女馮芷盈及D男林嵩桀均具體指述刺青一事是在乙○○點名時發生,且已敘明本事件之經過及前因後果,與乙○○前開自述相符,應認C女馮芷盈及D男林嵩桀之陳述為可採。3.又C女馮芷盈與D男林嵩桀,就『屁股上有刺青』一事,均陳述係甲○○與乙○○之對話;C女馮芷盈更指明,在甲○○回答『刺青在屁股上你要看嗎?』,乙○○有回應要觀看之意,甲○○即對乙○○此一行為表示噁心,核與甲○○起訴之主張一致。4.綜上,堪認乙○○於班級上課點名時,因班上其他同學提及刺青一事,乙○○乃詢問甲○○身上有沒有刺青,經甲○○回應『刺青在屁股上你要看嗎?』,乙○○確曾回應『可以給我看嗎?』。審酌屁股為身體之隱私部位,乙○○回應甲○○上開言語,顯然係表達觀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意欲,已逾越師生互動應有分際,且係屬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已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4項第1款所定之性騷擾。5.從而,乙○○於班級點名之公開場所,詢問甲○○身上有沒有刺青,經甲○○稱『刺青在屁股上你要看嗎?』,乙○○竟回應『可以給我看嗎?』,核屬性平法第2條第4項第1款所定之性騷擾行為,而侵害甲○○之性自主權,構成故意侵權行為。參以甲○○於聽聞乙○○回應要看甲○○屁股上刺青時,甲○○當下立即表示噁心,且D男林嵩桀於訪談時亦稱『甲○○感覺很介意這件事情』(見嘉簡卷第47頁)。堪認乙○○前開性騷擾之侵權行為,侵害甲○○性自主權之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足使甲○○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甲○○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乙○○給付精神慰撫金30,000元,為有理由」(見簡上卷第43至47頁)。

㈡基上,原確定判決既係在審酌乙○○於仁義高中性平會調查時

之自述,及C女馮芷盈與D男林嵩桀所述情節,而認定甲○○之主張為真實,並認乙○○所稱「可以給我看嗎」,係在表達想看甲○○屁股之意思,構成性騷擾行為,應賠償甲○○精神慰撫金。係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上開認定,於法並無不合,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無違背,亦無甲○○未盡舉證責任之情事。

㈢乙○○提起再審之訴,主張上開「可以給我看嗎?」,不可能

是完整語句,且為未經確定之話語,原確定判決逕將「可以給我看嗎?」,認為係乙○○表達欲看甲○○隱私部位屁股之意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且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情形云云。惟查,乙○○上開所指,顯係就原確定判決已論斷之事實及適用之法律,任意加以指摘。況乙○○亦未具體指出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違反何法律規定,或與何司法院解釋及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是乙○○指摘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顯無足採。

㈣又乙○○提起再審之訴,主張C女、D男並未陳述乙○○曾說出「

可以給我看嗎?」之話語,且C女、D男亦無提及系爭對話足以使人聯想到乙○○有表示要看甲○○屁股之意思,原確定判決卻就C女、D男上開有利於乙○○之部分,忽略未予判斷,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原確定判決已於理由詳細論述C女馮芷盈所述:「我當時有聽到乙○○有說要看甲○○的刺青,問甲○○刺在哪?甲○○回答說在屁股,乙○○說他要看,然後甲○○有說乙○○很噁心」,及D男林嵩桀所述:「我覺得乙○○這樣問很不OK,而且甲○○感覺很介意這件事情」,核與甲○○之主張相符,因而認甲○○之主張為可採,乙○○構成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已詳細論斷依C女馮芷盈及D男林嵩桀之陳述內容,足以認定乙○○構成性騷擾行為,並無漏未斟酌之情事。是乙○○顯係就原確定判決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或就已論斷之事實加以爭執,要無再審理由。況依前揭說明,C女、D男之陳述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指之「證物」,乙○○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亦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本院嘉義簡易庭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49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無須另為證據調查,即足認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自無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