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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號聲 請 人 呂怡儒相 對 人 昊漢文創刺繡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讓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補正說明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的事項如下:

一、提出相對人昊漢文創刺繡之工商登記資料。

二、說明請求之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職業災害醫療補償,所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合計請求之金額總共是多少?

三、說明聲請人於離職前之工資,數額是多少,是否係如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記載的新台幣27,200元?

四、說明請求恢復的僱傭關係,是要請求恢復哪一段期間之僱傭關係?所恢復的僱傭關係是自何時起算?迄至於何時終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