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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被 告 嘉義市私立東洋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羅詩涵被 告 林育慧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38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