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字第2號
111年度家救字第38號原 告 陳國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羽晞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起訴狀上被告之住所、居所或送達處所;
二、原告本人與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文件。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而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得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居所或送達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並有前述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均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