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何忠儒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被 告 何明紘
何採秋
何月薇
何彩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彩碧 住○○○○區○○○街○段000號
何幸玲前列四被告共同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號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何銘原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然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為何,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號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