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志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