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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佩玲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張世杰相 對 人 林漢泉訴訟代理人 張桂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且該先決問題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無從自為裁判者而言。而於訴訟程序,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法定代理權之有無,當屬程序事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6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何佩玲是否為原告主任委員,具有合法代理原告權限,為本件訴訟的先決條件,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抗告意旨略以:何佩玲為原告主任委員及109年2月1日委員會會議合法性,已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確認。且經內政部訴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7號等判決,均認定109年2月1日委員會會議有效,當日會議決議何佩玲為主任委員合法。原告先前請求訴外人賴旭星等人應給付管理費事件,都已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訴外人賴旭星等人又另行提起另案訴訟,意圖拖延應繳納管理費的責任,如果裁定本案訴訟停止,相對原告社區絕大多數正常繳納管理費多達百戶住戶權益,顯不符比例原則。目前,何佩玲是原告社區在111年1月16日召開社區住戶大會又重新改選的新屆委員,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在案等語。

四、查另案訴訟是訴外人賴旭星等人,先位請求確認109年2月1日會議無效及何佩玲109年非合法主委,備位請求109年2月1日何佩玲所召開的會議不成立等情,已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該訴訟僅涉及何佩玲109年是否當選為抗告人主任委員,而該法律關係之存否,並非本件訴訟裁判的先決問題。原法院就何佩玲本件訴訟的法定代理權是否消滅等事項,即應先依職權調查審認。原裁定徒以前揭理由,認本件訴訟有上開規定的停止事由,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錯誤,聲明廢棄,就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望民

法官 黃茂宏法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