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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黃明專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被 告 黃舜宗即昱盛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蔡文健律師王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110年2月5日協議書第二條中所稱之「工程預算書」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