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8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興富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庭相 對 人即 聲請人 呂榮富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