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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傅永發相 對 人 陳榮南

陳榮三傅義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9年訴字第649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6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附表所示負擔。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610元、地政規費140元、240元、500元、9,250元、4,950元、5,750元、5,750元、4,150元、戶政規費150元,合計37,490元,以上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戶政規費收據可參,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37,490元,應由該事件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依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1 傅永發 4分之1 2 陳榮南 8分之1 4,686元 3 陳榮三 8分之1 4,686元 4 傅義峰 12分之6 18,74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