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相 對 人 陳明

陳有儀法定代理人 翁尚英相 對 人 陳木水

陳有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內,關於「陳水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木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