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鄭錦淵上列聲請人聲請代位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土地(註: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共有人,與共有人薛金市間因欲辦理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調閱謄本,謄本顯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查原債務人薛金市已死亡,茲檢附土地謄本,就土地謄本之地號應有部分,請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辦法之規定,准予代位繼承人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云云。
二、經查,本件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薛金市已經死亡,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佐參。惟查,聲請人鄭錦淵僅是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已,並非係已故薛金市或其繼承人之債權人。本件既然無證據資料得以認定聲請人係已故薛金市或其繼承人之債權人,則聲請人即無得聲請代位薛金市之繼承人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之合法權源。因此,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