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廣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霖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1,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