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吳玠霖被 告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即本件請求返還建物的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