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伍坤輝被 告 伍純珍
伍淑敏
陳日政陳日賢陳婷鈺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查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OOO地號土地)、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OOO地號土地)面積均2,2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亦均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每平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761,600元{計算式:(2216×1300)+(2216×1300)=57616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登記名義人 預告登記 1 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 2,216平方公尺 1,300元/每平方公尺 全部(1/1) 伍坤輝 92年2月21日朴登普字第12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伍上,內容: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未辦妥所有權移轉予請求權人之前,不得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伍坤輝,限制範圍:全部,92年2月24日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伍上;統一編號:Z000000000 2 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 2,216平方公尺 1,300元/每平方公尺 全部(1/1) 伍坤輝 92年2月21日朴登普字第129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伍上,內容:所有權移轉請求權,未辦妥所有權移轉予請求權人之前,不得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伍坤輝,限制範圍:全部,92年2月24日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伍上;統一編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