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童冠融被 告 胡采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終止借名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