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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邱嘉慶被 告 高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附表一所示之漏載及誤算,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一:

㈠原裁定記載:「384地號土地」。

㈡原裁定記載:「以及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之面

積為1,08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故系爭土地價值應為173,120元(1,082×160)。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本件為173,120元)少於債權額(本件為100萬元)時,以系爭土地價額173,120元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1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附表二:

㈠更正為:「384、384-3地號土地」。

㈡更正為:「以及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之面積為1

,082、40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故系爭土地價值應為237,440元(173,120+64,320)。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供擔保之系爭土地價額(本件為237,440元)少於債權額(本件為100萬元)時,以系爭土地價額237,440元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4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