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韓碧琛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布袋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是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6,864,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68,513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513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