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告 黃金田
嘉義縣○○地區○○法定代理人 林孟怡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54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如下: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
㈡原告請求:「1、被告黃金田所有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設定抵押權予被告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25萬元,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2、被告黃金田所有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設定抵押權予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44萬元,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3、被告黃金田所有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設定抵押權予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36萬元,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3、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開抵押權塗銷」。
㈢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346.57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核算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750,541元(1,300×1,346.57,而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總為305萬元(125萬+144萬+36萬)。是系爭土地之價額1,750,541元,少於擔保債權額305萬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5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8,42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