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夢幻蜜拉餐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甄原 告 李雅琪
凃呈祥張秋娥張惠淳吳加發黃碧琴張秋萍羅文惠沈峻緯鄭棋維即義興醬園
林貞君 住○○○○區○○○路000 號0樓A0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