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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王芝祥被 告 張羽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土地之面積為66.6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9,114元(計算式:66.612×16,200=1,079,1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件確認通行權事件,屬不動產所有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且原告聲請先依調解方式辦理,故本件應先依調解程序辦理。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聲請費2,000元,故本件應先徵得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2-08-29